2006/5/6

【討論】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引用自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CL/094/CL-C-094-117.htm



我倒覺得禮遇可以分三級制,

並在下屆總統大選讓人民依總統執政好壞給予圈選,

把總統禮遇改成績效責任制,因為他拿的錢是我們給的,

不然好像選上之後做的再爛都可以拿納稅人的錢拿到死,

這樣也很不合理!



大家可以多多討論提意見,我想在2008前推動,

讓全民公投修法,不然那些立委都因為利益,

只敢喊出聲音,不敢直接行動,而且已經喊了三次,

連拿來修法的動作都沒有!



只敢砍18%,看看總統一個人一年的禮遇可以給多少人18%,

做的也沒比公務員多,辛苦也沒公務員多,

倒是貪污與炒股比公務員多更多!




































憲政(評)094-117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二十六日

October  26, 2005




修正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評析意見


憲政法制組政策委員 劉明堅



    「卸任總統禮遇條例」於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三日公布實施。因行憲後一直由蔣中正擔任總統,其在第五任任期內逝世,不發生禮遇問題;其後由嚴家淦先生繼任,第六任總統則由蔣經國先生接任,遂發生卸任總統禮遇問題,並完成立法。後來又有李元簇副總統卸任問題,遂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公布修正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將副總統優遇納入。本法自公布以來,只有嚴家淦、李登輝兩位卸任總統,李元簇、連戰兩位卸任副總統適用。


近日來,因軍公教退休人員享有18%優惠利率,引發各方爭議,衍生卸任總統、副總統享有高額禮遇的話題,不但成為輿論焦點,也成為政黨拼年底縣市長選戰操作的議題。目前朝野各黨立委紛紛提出各種修正案,茲就相關問題剖析如下:



一、 禮遇的目的在表示尊崇。但其限度應合情合理,為全民所認同。


    總統為國家元首,尤其修憲後,我國總統已成為國家最高行政領導人,其權力與責任均非其他政務職位可比擬,且統籌國安、軍事、外交、兩岸決策,涉及甚多國家機密,縱使退職,其安全在一定期限內仍應予以維護,並保障其最低生活之安定,應屬合情合理,很多國家也有類似的制度。但實際禮遇的項目為何?如需要多久的生活照顧?多少安全警衛、秘書助理?是否提供房屋與設備?如需提供則坪數大小為何?這些皆應有一定的限度,以合情合理,為社會大眾所接受為基準,並明定於法律中。



二、 各國對正、副元首禮遇的制度,可供參考。但應參酌國情國力訂定。


美國、韓國與我國卸任元首的禮遇比較如下表:


 


資料來源:


(一)人事行政局。


(二)U.S CODE。


(三)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實施辦法。


(四)九十五年度總統府預算表。



從上述資料顯示我國卸任總統、副總統的禮遇比美國優渥很多,又沒有期限,直至其死亡,依2004年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資料,國人目前平均壽命為76.27歲,其中男性平均73.60歲,女性平均年齡79.41歲。如果未來總統、副總統50歲當選,有的任期4年,有的任期8年,則30年後,將有很多卸任總統、副總統享有高額優遇,加重全民負擔。美國國民所得是我國的三倍,尚如此節制,難怪國人強烈要求對此現狀加以檢討改進。



三、總統、副總統一任或二任禮遇一樣,頗不合理。


依修憲條文規定,我國總統、副總統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換言之,最多八年,也可能只做四年,也可能任內辭職或死亡,其任期更短,但依現行條例各項禮遇均無期限,可能出現擔任一任總統或副總統四年,卻禮遇一輩子。其對國家社會的貢獻與卸任後所得優遇極不合比例原則。建議卸任後禮遇的期間應與其任期相同。換言之,任期四年則禮遇四年,任期八年則禮遇八年。



四、總統、副總統待遇高,禮遇無期限,缺乏正當性。


    以九十五年度預算為例。總統月薪462300元,年薪5547600元。加上年終獎金693450元,年收入6241050元;另每年訪視、犒賞、獎助、賓客接待、禮品致贈的經費(國務機要費)50576000元。副總統月薪346750元,年薪4161000元,年終獎金520125元,年收入4681125元;另每年有特別費2748000元。換言之,在這種高待遇所得下,其退職後,應可過得相當不錯,至於安全警衛,隨著其退職後重要性逐年降低,也無須長期保護,或可逐年減少其維安人數。



五、禮遇乃一般權利之外的額外給與,應視國家財政與民意趨向彈性調整。當可溯及既往,已卸任者一體適用。


    總統副總統之禮遇,雖是依立法院制定之禮遇條例實施,但「禮遇」與一般人民權利不同,乃屬正常權利之外的一種「特殊給與」「額外給與」,應視國家財政與民意趨向彈性調整,尤其當這種「額外給與」,已不符憲政上「公平正義」「比例原則」等基本原理時,當可不再保護,並可溯及既往;惟此處所謂溯及既往,並非要追回已依法發給之給與,而是當立法作合理修正時,已卸任者應自修正生效日一體適用新規定。



六、副總統為虛位元首,其禮遇自應較總統少,且應符比例原則


    美國副總統之禮遇,僅卸任六個月內與總統兩人得共用一百萬美元之行政助理費,相對之下,我國對副總統的禮遇似乎太多了。



七、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發生不適格時,應即停止。


    現行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僅規定於再任有法定待遇時停止禮遇,但卸任總統、副總統言行為全民典範,若有違法、叛國或嚴重損害國家或人民利益等情事時,其「尊崇」形象已失,產生不適格問題,其禮遇應即停止。



八、擔任總統、副總統之前,曾任政務官、事務官的年資應與禮遇條例分開計算,以符實際。


    以李登輝、李元簇、連戰為例,他們在擔任總統或副總統之前,曾擔任事務官、教授、市長、省主席或部長、省長、院長等政務官,這些職務與民選國家元首、副元首性質不同,法源不同,其卸任總統、副總統的禮遇與政務官退職、事務官退休應分開計算,分別處理,較切實際。最近有人批評連戰領的月退休金比現職總統還多,就是因為未能作詳細切割,當其適用現行禮遇條例第二條第四項「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得改依本條例致送終身俸。但其原支月退職酬勞金數額高於現任副總統月俸時,按原月退職酬勞金數額致送終身俸。」卻引起各界的批評非議,應明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是有期限的,而其擔任總統、副總統之前的政務官或事務官年資者若符合政務官退職或事務官退休規定,則那一部份依相關退職退休法律辦理。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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